004年6月,我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工作,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由于家中有事没有到场,合同由我同乡代签,可是这位同乡事先并未得到我的授权,事后我也没有追认。2007年7月,我向建筑公司提出调离。但是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为6年、尚未到期为由,拒绝了我的调离申请。我认为,自己从未与该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,那份合同是由我的同乡代签的。请问:同乡以我的名义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?我是否受该合同的约束?读者刘先生
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确定劳动关系、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我国
劳动合同法规定:“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。”同时,民法通则规定:“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,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,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,未经追认的行为,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,视为同意。”
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,虽然你的同乡替你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的行为没有得到你的授权,事后也未得到你的追认,但是这份劳动合同自2004年6月开始至2007年7月止,已经存在3年了,在这段时间里,你既没有对这份劳动合同中的权利、义务提出任何异议,也没有对该劳动合同作出任何否认表示,你的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同意的表意方式。因此,该劳动合同有效,对你具有法律约束力。